保理合同章被列入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

发布日期:2018-12-29  浏览次数:5132

据人民日报12月27日报道,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进行二次审议,专章规定保理合同,助力破解企业融资难。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应收账款管理、催收等服务的合同。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保理业务可以为实体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特别是可以为中小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当前我国保理业务发展迅猛、体量庞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时常发生纠纷,亟须立法加以规范。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保理业务作为企业融资的一种手段,在权利义务设置、对外效力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对保理合同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促进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而促进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据此,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设专章规定保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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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人民日报(2018年12月27日)

2018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民法典保理合同调研座谈会”。座谈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关丽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小组副组长、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杜万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钱海玲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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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政策法规组组长、保理合同章建议稿主要起草人、鑫银科技集团董事长赵永军应邀出席座谈会,就商业保理行业发展现状、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现状、保理合同涉及的23个争议问题、商业保理专委会为推动保理立法所做的工作以及推动保理立法的重要意义等做了发言。

杜万华在座谈会上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近期二审《民法典合同编》,讨论增加《保理合同章》,共计六条。最高法院已成立研究小组,集中全国法院的研究力量,尽全力推动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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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商业保理协会,鑫银保理、新希望保理、盛业保理、汇融保理等单位的人员参加了座谈会。

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委员长会议于2018年12月14日审议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时,已同意将《保理合同章》列入民法典合同编进行审议。

文章来源: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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