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简要解读

发布日期:2019-02-27  浏览次数:6115

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在2019年3月底前制定2019年度民营企业服务目标,结合民营企业经营实际科学安排贷款投放。

金融监管研究院 院长孙海波简要解读

1. 文件要求今年2月底(也就是本周)之前正式出台民营企业的统计指标;

2018年业务制度更新就新增《S6303企业贷款情况表(按企业性质划分)》情况表,按照贷款总额和五级分类对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统计,分别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类型。

其实,民营企业概念还是比较复杂的,广义上和狭义上差别很大。如何界定民营企业则成为难点。

我国民营企业界定从广义上看,民营只与国有独资企业相对,而与任何非国有独资企业是相容的,包括国有持股和控股企业。因此,归纳民营企业的概念就是:非国有独资企业均为民营企业。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这个概念由于历史原因不易摆脱歧视色彩,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雇员或者有意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者,都倾向于使用中性的"民营企业"这个名称,这就使"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私营企业的别称。

我国民营企业的形成来看,目前主要有如下几种形式:

一是从个体户起家,逐渐积累发展起来,或直接由家庭成员投资兴办的家族式企业;

二是朋友、同事参股合资开办的合伙企业;

三是国营或集体企业通过买断转型的企业等。

其共同的特点是企业的所有权归一个或少数投资者所有,其企业股份不断分散化、社会化。

所以民营企业更接近于私人控股企业概念,私人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2. 明确表示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未来也可能会将民营企业债券投资纳入统计指标监管口径中。

此前国务院的18条内容提及到“新发放公司类贷款中,民企贷款比重应进一步提高。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异化考核,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考核机制”,去年郭主席提及的一、二、五,但是如果仅仅考核贷款,显然会带来很多套利空间,笔者此前《一二五:造就民企通道业务新时代?》,所以最终的考核指标肯定会将债券等全口径的民企融资纳入考核范围。笔者猜测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

(1)首先,除设置新增贷款占比外,还需配套设置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占比不降低的要求。

(2)如果当年贷款没有增速,比如增速是0或者为负,民营企业贷款余额不能降低。

(3)从此次文件,应当会借鉴此前小微贷款和农户贷款,确保余额增速外,还需要确保贷款户数上升。防范多数贷款只集中在少数几个大型民营企业。

3. 加快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

此前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已经有所松动,但控股股权行业限制仍然主要是和保险相关产业。

2018年10月份《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划分为重大股权投资和一般股权投资:

(1)重大股权投资,应当运用自有资金;不得与非保险实际控制人共同投资;不得与存在关联关系的非保险股东及关联方共同投资(或协议约定共同出资);

(2)一般股权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或者与投资资产相匹配的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与标的企业及其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运用自有资金。

(3)行业限制上主要是:

所处行业或领域符合宏观政策导向及宏观政策调控方向,不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资类的行业与领域;

不得是高污染、高耗能或产能过剩、技术附加值较低、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

不得是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

4. 首次明确“尽职免责”的操作手段。

银行内部而言,对小微和民营最大的担心是不良追责,虽然尽职免责在2016年首次提及,主要是针对绿色信贷和小微等,但具体落地比较困难,对于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影响重大,即便明面上免责,但后续升迁和其他机会也会受影响,怎么形成制度制衡非常关键。本次文件提到问责申诉通道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

“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对已尽职但出现风险的项目,可免除相关人员责任,激发基层机构和人员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

5. 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

笔者看过多家银行的信贷政策中明确设立歧视性要求,但是经常会有这样的表述:重点支持央企或国有企业等龙头企业,这种表述2019年的信贷政策中需要删除。可以用产能、财务指标、技术标准、区域(比如排除部分省份)、城市级别(比如省会城市或一二线城市的表述)设置授信门槛,都不违规。

但如果授信政策中只提及央企重点信贷支持,也应该没有问题,毕竟央企之外还有大量国企不是非要对民企进行排除。

还有变相歧视性规定,比如对最终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企业,添加很多额外要求则很难确定是否为歧视,因为民营企业最终控制人基本可以追溯到自然人。

6. 地方法人回归本源

笔者可以预期,未来对城商行、农商行的民营企业融资考核指标会更加严格。此前对农商行(城区和县域农商行)要求业务原则上你不得跨区和跨县,设立15项考核指标基本是体现了这样的原则。具体可以参考《何为涉农贷款?》。在这样的大框架下,未来对于城商行和大型农商行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异地设立子公司都将非常困难!

7. 普惠口径的小微贷款同比增速需要30%

注意这和此前银监会考核的小微量增两控不一样,普惠口径的小微需要单户授信1000万以下,相对而言更加难一点。此前央行的定向降准的普惠贷款就是这个单户授信1000万口径。

8. 支持银行保险通过资本市场补充力度。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并支持险资投资。

这也是银保合并后协调效应明显增强。目前创新资本工具,中行已经发行了永续债,接下来转股型二级资本债预计很快也会落地(仍然需要银行间和交易所的争论问题,转股的债券理论上交易所更适合,但金融类债券法规也规定需要银行间)。但是当前对于银行缺发的核心一级资本补充仍然缺发更好渠道,多数银行仍然在PB净值以下,增发存在一定障碍。

9. 落实此前已经强调的名企纾困

支持资管、险资合规参与化解处置民企股质风险。

暂遇困民企要“一企一策”不盲目停贷、压贷。

当然如何界定“暂时遇到困难”,哪些是僵尸企业需要清理,哪些是真的被市场淘汰,现实中一般是当地的政府机构,联合监管机构界定这个名单。

这个工作极度专业,操作不好可能会发生:想死的企业却死不了,不想死的企业却没得救。

10. 冷静处理支持民企和风险防范

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

强化贷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风险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和实体经济,防止被截留、挪用甚至转手套利。

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有效防控信用风险。

从这点看,未来的资金流向监管更加严格,此前的资金流向监管,主要是防范资金流入房市、股市、新增地方政府隐形债务等。2009年开始启用的受托支付不但不会弱化,从这个文件看可能会强化。

银保监会发布过联合授信管理办法,主要防范对大型企业的过度授信,控制多头授信。限额以上需要有一个牵头行进行联合授信。侧面看有利于部分银行授信资源向中小企业倾斜。但该政策效果并不特别直接,需要更长时间的试点和优化。

11. 民营企业不良容忍度到底是多少?

此次文件再三强调禁止免责(针对具体经办人和审批人)一级提高不良容忍度(针对管理层和机构),此前银保监会对县域农商行、城区农商行的文件中对不良容忍度给与以下描述:

(1)涉农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涉农不良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不良率以上3个百分点与5%的孰高值

该指标是对涉农贷款不良贷款率指标的控制,如果自身不良贷款过高,比如10%,当地银行业不良8%,而涉农贷款不良率11%,虽然但超过5%,但却不高于11%(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不良以上3个百分点),仍然达标。


(2)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余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之上3个百分点

该指标属于“两增两控”中严控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的要求重申,却没有上限值要求。

相比2018年小微两增两控中的不良容忍度:不高于3.5%或者不高于其他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显然这里县域农商的小微不良容忍度高,从2个百分点放款到3个百分点(3.5%意义不大,因为很少农商行总不良率低于0.5%)。


此外,2018年小微两增两控中的不良容忍度:不高于3.5%或者不高于其他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该指标针对所有性质的银行,不仅仅是农商行)。显然涉农的不良容忍度更高,未来民营企业的的不良容忍度如何设定有待细则,但笔者预计应该会高于2018年两增两控的容忍度,总不良3.5%或不高于其他贷款2%仍然过于苛刻。

12. 民营银行新设启动

此前民营银行设立17家,第一批5家,第二批12家之后,基本处于审批停滞状态,这也是体现监管审慎的态度,需要先观察前两批运行效果。

民营银行实际上是有限牌照银行,因为不能有任何网点,只能一个总部下面营业部,不得不依靠互联网手段开展业务,所以多数所谓的互联网银行集中在民营银行。此外因为运行时间的问题,以及体量问题,很多关键银行展业资质未来3-5年仍然很难获得。民营银行单一股东30%上线也是一个非常严格要求,对防止一股独大,关联交易起到一定作用,但也对大股东全力支持和协同,大股东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分割制造了一点矛盾。

八个方面23项具体要求摘要

一、持续优化金融服务体系

1. 国有大行继续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

2. 地方法人银行坚持回归本源,服务地方实体经济。

3. 银行加快处置不良,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企。

4. 保险机构要为民企获得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5. 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并支持险资投资。

6. 推进民营银行常态化,推动其服务民企。

二、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

7. 银行内部考核提高民企融资权重。提高不良考核容忍度。

8. 银行建立健全民企贷款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

三、公平精准有效开展民企授信

9. 银行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企设置歧视性要求。

10. 银行要设计个性化产品满足企业不同需求。

11. 银行坚持审核第一还款源,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

对于制造业企业,要把经营稳健、订单充足和用水用电正常等作为授信重要考虑因素。

对于科创型轻资产企业,要把创始人专业专注、有知识产权等作为授信重要考虑因素。

四、着力提升民营企业信贷服务效率

12. 银行运用科技手段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和授信审批效率。

13. 银行要通过推广预授信、平行作业、简化年审等方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特别是对于材料齐备的首申中小企业、存量客户1000万元以内的临时性融资需求等。

五、从实际帮助遇险民企融资纾困

14. 支持资管、险资合规参与化解处置民企股质风险。

15. 暂遇困民企要“一企一策”不盲目停贷、压贷。

六、推动完善融资服务信息平台

16. 银行保险机构要搭建大数据信息平台精准分析民企。

17. 银保监会配合建设区域性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七、处理好支持民企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

18. 银行科学设定信贷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贷投放。

19. 银行要健全信用风险管控机制,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形成新的风险隐患。

20.银行业深化联合授信试点,遏制多头融资、过度融资。

八、加大对金融服务民企监管督查力度

21. 银行要在19年3月底前制定19年度民企服务目标,2019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力争总体实现余额同比增长30%以上。

22. 银保监会将在2019年2月底前明确民企贷款统计口径。

23. 银保监会将对金融服务民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文章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

原文链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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